1、第一条 为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加强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城市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见附件)。
2、第四十八条 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一)由山体、水体、丘陵地形、沙滩、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三)现有城市空间尺度、街巷格局等整体风貌;(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3、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
5、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保护活动。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
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本市“中国江北水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理规划利用城乡空间资源,保护城乡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绿道的综合功能和社会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构建优美公园城市形态,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保护活动。
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建设项目的外观美学设计,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1、特制定太原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太原市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导则。三县一市参照执行。第三条 管理衔接。
2、月底,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太原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导则》,为了塑造太原城市特色,加强建筑景观风貌管控,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推进城市设计引导系统化、精细化、规范化,制定了太原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导则。
3、老旧小区改造要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历史,绿维文旅认为,在特色风貌设计时,要基于资源评价、场地空间分析及风貌定位,重点从整体色彩规划控制和景观风貌设计方面完成特色化构建。色彩作为地域文化的一部分,是最容易被感知的特色视觉元素,足以担当展示自然风采、传承历史文化的载体,构成调控小镇风貌的基础。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
5、第一条 为了创新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举措,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打造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在石家庄市内七区,实施居住区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管理,规划设计品质与用地开发强度挂钩。正定县、正定新区参照执行。